《山東省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部分非強制性條文適用指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消防法》《建設工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哲行規定》(住房和城多建設部令第51號),扎實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山東省住房和城建設廳、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組織有關單位編制了《山東省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部分非強制性條文適用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共分4篇19章,主要內容包括:建筑專業、暖通空調專業、給排水專業、電氣專業。
第一篇 建筑專業
建筑專業消防指引的內容包含廠房和倉庫、民用建筑、建筑防排煙和車庫防火四部分。指引中常用的規范、標準為引用方便,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正文簡稱《建規》)、《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2014(正文簡稱《汽車庫防火規范》)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正文簡稱《建筑防排煙標準》)表示。采用黑體字提出問題,宋體字提供解答的形式表達。
第一章 廠房和倉庫
10.1 丙類廠房的2個防火分區各自有2個安全出口,但疏散距離和疏散寬度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參照《建規》第5.5.9條的規定在防火墻上設置甲級防火門以解決疏散距離和疏散寬度的問題?
《建規》第3.7.2條、第3.7.3條對廠房的每個防火分區內的安全出口數量進行
了規定。丙類廠房的每個防火分區在有2個安全出口的情況下,當疏散距離不足時,可以借用防火墻上的甲級防火門解決,但不允許借用疏散寬度。
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應嚴格采用防火墻分隔,不應采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1.0.2 避難走道能否適用于甲、乙、丙類廠房的人員硫散,避難走道的設置是否僅用于地下建筑?
1 避難走道不適用于甲、乙類廠房的人員硫散。
2 丙類廠房人員疏散確有困難時,可以采用避難走道疏散,但應符合《建規》的相關規定。地上和地下建筑在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設置避難走道。
1.0.3 根據生產工藝布置的廠房,在大空間里面布置很多小房間、套間,影響疏散,其疏散距離還可以按照《建規》第3.7.4條的規定執行嗎?
《建規》第3.7.4條的條文說明:本條規定的硫散距離均為直線距離,即室內最遠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未考慮因布置設備而產生的阻擋,當有通道連接或墻體、設備遮擋時,應按行走距離不超過80m計算。同時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符合《建規》第3.7.2條的規定。
1.0.4 丙類單層自動化立體高架倉庫,部署以高層倉庫。如果高度超過24m,可否按照《建規》第3.2.2條中單層倉庫的占地及防火分區的面積設計?
高架倉庫應充分考慮儲存貨物的實際情況,配套自動滅火等消防設施時,可以按單層倉庫的面積要求設計。
1.0.5 單層紙品丙2類成品庫,根據《建規》第3.3.2條備注4規定,占地和防火分區面積可以翻倍,如果再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是否可在此基礎上再擴大一倍?
單層紙品丙2類成品倉庫,當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時,如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其每座倉庫的建筑面積可以為240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可以為6000m2。
1.0.6 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廠房按單層廠房還是高層廠房設計?
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廠房按單層房設計。
1.0.7 高層工業建筑的一部分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m,是否可以參照民用建筑裙房的概念進行消防設計?
高層工業建筑和裙房應按整體進行消防設計。
高層工業建筑主體投影范圍以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屬建筑,當和高層建筑主體采用防火墻分隔(如必須連通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或防火隔間等可靠防火分隔和連通措施,但不允許設置防火卷簾)后,防火分區和疏散距離等可以照各自的建筑度進行消防設計。否則,應統一按高層工業建筑進行消防設計。
1.0.8 工業及民用建筑中采用鋼梁、鋼柱等做承重構件時,其耐火極限如何滿足?
鋼結構構件的設計耐火極限應根據建筑的耐火等級,按《建規》的規定確定。
柱間支撐的設計耐火極限應與柱相同,樓蓋支撐的設計耐火極限應與梁相同,屋蓋支撐和系桿的設計耐火極限應與屋頂承重構件相同。
鋼結構的防火保護可采用下列指施之一或其中幾種的復(組)合:
1 噴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覆防火板;
3 包覆柔性氈狀隔熱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屬網抹砂漿或砌筑砌體。
設計具體采用何種防火保護措施,由設計人根據工程情況綜合考慮確定。具體要求按《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 51249執行。
1.0.9 《建規》第3.8節對倉庫的安全疏散作出了規定,未見有疏散距離的要求?是否可以不要求疏散距離?
倉庫應按《建規》要求設置防火分區,對疏散距離無要求。但物流倉庫的分揀部門應按廠房設計。
1.0.10 目前設計的通用廠房因為業主和生產產品不確定,如何設計和審查?
應根據使用功能確定生產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當通用廠房因為業主和生產產品不確定,應按不低于丙類廠房進行設計的審查。
1.0.11 《建規》第3.3.5條、第3.3.9條,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或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2.50h的防火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至少設置墻上是否可以設窗,如可以設,是甲級防火窗、乙級防火窗、還是丙級防火窗?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或丙、丁類倉庫內時,應和廠房、倉庫設置防火隔墻,當需要設置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當需要
設置內窗(多數為觀察窗)時,觀察窗的面積不應大于墻面面積的20%,且應為固定乙級防火窗。
1.0.12 廠房在首層是否可以通過擴大封閉樓梯間通向室外?單、多層丁、戊類廠房的樓梯間至外門的疏散距離是否不限?
1 高層廠房(建筑高度不大于32m)和丙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樓梯在首層應直通室外,也可以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通向室外。
2 多層丁、戊類廠房可采用敞開樓梯間,應直通室外,或可通過車間通道、疏散走道通至室外,樓梯間至外門的疏散距離不限。
1.0.13 學校的實訓車間按廠房設計還是按學校教室設計?
甲、乙、丙類實訓車間與教學樓、宿舍樓等民用建筑不能組合建造,實訓車間應按廠房設計。
第二章 民用建筑
2.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2.1.1 部分住宅的底部區城由于日照標準不滿足規范要求往往標注為公寓,此部分公
《建規》第5.1.1條注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
筑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
在設計圖中標注為住宅應按照住宅設計,標注為公寓應執行公共建筑的規定。
部分住宅的底部區域不滿足住宅日照標準要求,應明確告知建設單位并在售房合
同中寫明。不允許標注為公寓按住宅設計。
2.1.2 一棟住宅由四個單元組成,其中三個單元為18層,另一個單元為5層,5層的
住宅單元可以按多層住宅設計嗎?高出5層的住宅的山墻可以開窗嗎?
此種情況可以認為是兩棟樓零距離貼臨建造,貼臨處應設置雙墻,相鄰較高一面
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較低住宅屋面15m及以下范圍不能開窗。在此條件下,可分別
按高層住宅和多層住宅設計。
2.1.3 對于臺階式地坪,如果在較低室外地坪和較高室外地坪上,一側或兩側設置消
防車道或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以及建筑出入口時,建筑高度如何計算?如何進行防火
設計?
按規范要求需要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的建筑,當其較低室外地坪和較高地坪形成環
形消防車道或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按較高或較低室
外地坪(與應設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高應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最大進深
不宜大于30m,不應大于50m;按規范要求可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的高層
建筑,其最大進深不宜大于30m,不應大于50m,可按消防車道的相應室外地坪(與
應設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高應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建筑,可按照實際
室外地坪情況確定起算建筑高度(注:本條圖示建筑高度按屋面面層考慮)。
1 對于臺階式地坪,當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間有防火墻分隔(有樓
板相鄰時應滿足耐火極限不小于2.0h)且地上、地下部分沒有開口,各自有符合規范
規定的獨立安出出口,且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
別計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確定該建筑的建筑高度(見
圖2.1.3-1)。
2 當按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時,低于較高地坪建筑部分距離臨空建筑外墻
的進深不大于30m且具備自然采光通風條件時,可按地上部分進行消防設計(疏散流線可向上疏散至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較低地坪室外地面);其余部分應按照地下部分進行消防設計(疏散流線應向上疏散至較高地坪室外地面);(見圖2.1.3-2)